社保局负责人详解养老保险12疑问(下)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7 15:16:13 / 个人分类:社保服务

社保局负责人详解养老保险12疑问(下)

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因公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应如何增发待遇?

答: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在特殊工种岗位上退休的人员,其1994年10月底前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井下工种工作合计满9年以上,可按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每满1年,增发0.3%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最高比例不超过7%。

缴费不满15年继续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企业职工缴费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得因转移时间长形成中断缴费。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同转移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延长缴费年限满15年后达到周岁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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