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负责人详解养老保险12疑问(中)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7 15:16:52
/ 个人分类:社保服务
社保局负责人详解养老保险12疑问(中)
在审查补缴资料时,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鉴证?
答:在审查补缴资料时,2005年底以前职工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当时未鉴证的,要认真审查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不再重新履行鉴证手续。
补缴时,欠费是否需一次性补完?
答:在补缴工作中,当年欠费月数需一次性补完,不允许只对其中几个月补缴。
视同缴费年限具体应该如何认定?
答: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两个规定办理:一是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相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已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二是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可顺延缴费。
在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如当月15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按整月计算;如16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按半个月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过渡期内新老计发办法如何对比计算?
答: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为老办法,冀政【2006】67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为新办法。在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时,老办法计算出待遇另加6元洗理费后与新办法计算的待遇比较,确定最终待遇。
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待遇时,按因病提前退休减发待遇。
原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底以前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答: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统筹前实际缴费基数记载清楚的,其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缴费基数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得出,但计算出的指数不得高于3.000。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继续参保缴费,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应如何计算退休待遇?
答: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病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如何认定?
答: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因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后,可按因病、非因公负伤办理提前退休。
导入论坛
引用链接
收藏
分享给好友
推荐到圈子
管理
举报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