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负责人详解养老保险12疑问(上)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7 15:17:28 / 个人分类:社保服务

社保局负责人详解养老保险12疑问(上)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各地、各单位纷纷要求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4月28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昨日,石市举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会上,石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对养老保险补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方面的12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详解。


养老保险申报审查将更严

参加昨天座谈会的都是来自全市社保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他们对养老保险征缴和业务办理的问题有着直接的了解。按照石市社保部门的工作安排,今年将对企业申报养老保险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社保部门要求,在职职工管理处今后在审核企业申报缴费工资时,企业必须出示工资发放表,不出示工资发放表的不予办理缴费申报业务,并要核对企业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是否与工资发放表数据相符。在职职工管理处要严格按审核无误的企业申报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因缴费人员工资变化不大而采用上月数据或统一按省社平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

社保部门还将对中介存档机构代办缴费的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对属于企业性质应实行企业缴费比例缴费的,个体处将停办其缴费业务,责成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开户申报缴费。

养老保险费补缴方面

破产企业职工如何补缴?

答:破产企业职工从法院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规定补缴,即2005年以前中断缴费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补缴。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

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如何补缴?

答: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劳动部门要严格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补缴后,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或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应及时写出一次性结清或延长缴费年限的书面意见,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时,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如何补缴?

答: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时,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按月付其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补缴,按原享受单位核定的养老金标准直接纳入统筹范围。

纳入统筹后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纳入统筹时一是要认真核实原企业职工身份;二是要核查其退休以后按月发放退休费的相关材料。非由单位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不纳入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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