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今起石市开建房屋登记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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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7-02 08:35:17
/ 个人分类:通知公告
办房屋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房屋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盖起来后,首次进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加盖规划部门验收合格专用章);
3、核准备案或投资计划证明;
4、竣工备案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
6、房屋坐落证明;
7、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权利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权利人是村民个人的,应当提交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二手房交易,含消费者买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3、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在所有权人不发生变化,登记内容如面积、坐落等发生变化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3、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灭失时,如旧城改造拆除旧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证明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
3、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二手房交易时,在正式办理过户手续前,为防止房主一房多卖,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抵押权登记
办理正常现房抵押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抵押合同;
3、主债权合同;
4、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房屋他项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4、其他必要材料。
注: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3项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因债权发生转移,抵押权随之进行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他项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抵押合同;
2、主债权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般指期房有了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买了房子,为控制开发商一房多卖,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3、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情况,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注:以上各个登记项目均须提交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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