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今起石市开建房屋登记簿(一)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02 08:38:31 / 个人分类:通知公告

今起,市民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将同步办理房屋登记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石家庄市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制定了具体操作细则,居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意携带好须提交的资料。

房屋登记簿制度实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7月1日起将执行房屋登记簿制度。

石家庄市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人士介绍,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实行房屋登记簿管理后,房产证和登记簿信息记录发生冲突时,房屋权属信息将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而非一直以来的以房产证为准。

房产证和登记簿同办

“石家庄按照规定今日起执行新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前来办理房产证的居民将为其同步办理房屋登记簿。在7月1日以前已办理房产证的居民,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或进行房屋登记簿信息查询时,将同步建立登记簿。此外,未发生转移或房产档案利用的房屋产权,中心也将逐步建立房屋登记簿。”石家庄市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人士介绍。

该中心还就不同类型业务的办理制定了具体操作细则,提醒居民在办理房屋登记业务时应该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

住房登记收费80元

按照规定,居民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收费的标准如下:

(一)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二)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此外,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标准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有问题可打电话咨询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房屋他项权登记,10个工作日;房屋预告、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房屋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市民如有不明白事宜,可直接致电该中心办公电话进行咨询:0311-85273536、85369575(单位产权);85330963、85369578(个人产权);85371583(房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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