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被通缉,何谓“诽谤”!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1-10 15:27:07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4,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舆论谈何监督?

如果仅仅以报道失实为理由,就可以随随便便地抓记者,那么我们的舆论监督将是一句空话。政府认为记者的报道失实,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通径反映,即便通过司法程序,也要依法履行。

 

焦点便是,何谓“诽谤罪” 。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诽谤都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在中国古代,诽谤被定义为“非上所行”(非议统治者的行为)。西丰县法律系统似乎还在运转,检察院、公安局似乎也在按章行事,但是我们已经感觉出了“非上所行”大可治罪的氛围。

首先,言论自由是写在宪法中的条款,其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用十二个字对诽谤罪进行了界定,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按此,构成诽谤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第一,诽谤言论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第二,虚假的事实必须是故意“捏造”的,有主观动机;第三,针对特定的“他人”,即可以确指的特定自然人;第四,情节严重,对此还没有权威的解释,必要的情节是公开散布即传播(诽谤本身就含有公开散布的意思),此外还可以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况。以上要素,缺一不可。

 

根据第三要素,诽谤首先是自诉案,那么在这个案例中申诉人应该是张志国,顶着西丰县县委书记职位的那个自然人。可是,自始至终张志国并为出场。他的权利已经了他的界限,跨进了司法领域。在他的指示下,诽谤罪又找到了下一个理由: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请问,社会秩序是否因此混乱,国家利益是否因此受损。对一方地方官的舆论监督上升到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罪名是何等的可笑。权利对法律的亵渎已另人发指!

 

事实确实如此,权利一但获得,而且膨胀,趋炎附势的走狗们便会配合他们的主子上演一出闹剧。

在法律已经被亵渎的情况下,我们怎么还能丧失舆论监督呢?


TAG: 诽谤 记者

广电网管的小黑屋 引用 删除 广电网管   /   2008-01-17 19: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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