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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更需要“摄像头”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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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2-29 17:02:07
/ 个人分类:我的心情

2月25日,经过京秦高速公路的石家庄司机彭辉惊奇地发现,京秦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头盔安装着摄像头。
这已经不是新鲜事了——2007年12月起,京秦高速管理处就已经为路政执法人员配备这种“警用头盔式摄像机”了。这是京秦高速公路继2006年在河北省范围内率先于北戴河连接线30公里处实施全程监控后,又一次在全国交通路政系统开创先河。
受江苏徐州公安系统投入使用警用头盔式摄像机的启发,京秦高速管理处2007年底购买了17台警用头盔式摄像机,发放到唐山、秦皇岛、迁安三个基层中队和山海关治超站的外业中队,对路政队员每天上路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录像。
据介绍,警用头盔式摄像机的主要设备是一款硬盘式多媒体播放器外接一个高清晰微型摄像头,摄像头安装在头盔上,硬盘式多媒体播放器可以挂在腰间.能摄录任何外部环境而不需要其他光源,可以连续录制一小时的视频文件,并使用慢镜头来录制详细情形。这种警用头盔式摄像机,对执法行为拒不配合、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扰乱执法行为者具有极大震慑作用。
观点:其一,执法人员使用摄像头,会不会有意无意地侵犯个人隐私?一旦发生这类侵权行为,怎么办?其二,利用摄像头取证,会不会出现只拍摄对一方(包括执法人员)有利的证据的情况,从而误导并造成执法不公?其三,摄像头的使用,是否会人为增加执法环节,反倒不利于合理、有效地执法?
这三点担忧,很多人都能够想到。在相关新闻跟帖中,也是出现频率较高的质疑。实际上,这些质疑的根本所在就是:执法人员准备启用“摄像执法”之前,是否对其使用作出严格规范?也就是说,更为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摄像头本身,而在于背后的程序设计。显然,摄像头在路政人员身上使用,不单纯是一种技术手段,更是一种权力。而任何权力都是需要约束的,否则就可能出现《国家的敌人》里那种状况。倘若大家还没有很好地清楚这一点的话,这项权力恐怕不宜全面推广。
进一步讲,此事还让人想到一个问题:究竟谁更需要置身于“摄像头”的监管之下?路政人员是执法者,但执法机关的权力来源是人民,所以当摄像头对准公众(哪怕是涉嫌违法者)的同时,执法者还必须把自己放在受公众监督的位置上。而且,相比之下后者更为重要。现在的问题是,执法者也许可以轻易地将摄像头对准公众,公众却很难用另一台“摄像头”对着执法人员。这一点,只要拿天门城管殴人致死案作为例子,也就不难明白。
在天门城管一案中,过路人魏文华看到城管人员正在执法,便用手机进行拍摄,结果却被执法人员围殴致死——尽管魏文华当时表示可以交出手机。与路政人员使用摄像头一事作对比,此案不免让人感慨:为什么公民将摄像头对准执法人员如此艰难,甚至可能要冒着生命危险?倘若如此,显然某些公认的基本规则被忽视乃至于被颠倒了,比如前述权力使用及其约束的正义性原则。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假如当时城管人员装备摄像头,而且按规定必须开启的话,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这话不是没有道理,不过只说对了一半。在严格遵循程序的限定条件下,摄像头的存在确实可能避免其他种权力的滥用。但这和前面提及的种种担忧(摄像头的权力滥用)并不矛盾。问题还就在于,如何让执法者合法使用权力来达到善良初衷。对于推广摄像头一事,我并不是持反对意见。但不得不说,如果相关部门只简单认为这是一项新技术手段,而没有一开始就对此进行严格规范和约束,必然会带来更多麻烦。
最后强调一下,执法人员对摄像头使用进行规范,只是自我监督的一种形式,与此同时还不能缺失其他的监督手段——比如像魏文华那样拿起手机。只有执法者将自己置身于公众的“摄像头”之下,只有执法过程在阳光下进行,公众才不会对执法者身上的摄像头感到恐惧。
(特此声明:照片仅为配图 与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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