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办事程序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5-31 18:43:09 / 个人分类:计划生育宣传

(一)对流出人员的管理
    育龄流动人员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1、申领《证明》,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二)对流入人口的管理
凡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发放的《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凭此《证明》到现居住地居委会接受查验、登记,纳入管理。未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发放的《证明》的育龄妇女,均应在现居住地乡级以上计生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此《证明》,到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证明》的,将按照国家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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